郑州治疗男科医院简介 郑州治疗男科医院资讯
郑州治疗男科医院 > 泌尿疾病>

郑州第三附属医院官网(郑大三附院的位置在哪里)

时间:2024-04-09     郑州治疗男科医院

郑州第三附属医院官网(郑大三附院的位置在哪里)

郑州第三附属医院官网本文包含:1、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特色科室 2、通许做核酸检测在哪? 3、郑州生育定点医院名单 4、2021-08-16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池慧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5、郑大三附院的位置在哪里? 6、河南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地址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特色科室

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检验科现已成为一个集医、教、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实验室。全科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6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5人,主管技师15人,技师24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4人;博士2人,硕士10人,是一个组织机构健全、人才结构趋于合理的高素质服务团队。检验科设临床基础检验、临床血液学、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细胞病理学、分子生物学、细胞遗传学、内分泌学、男性学、流式细胞术及产前诊断等12个专业实验室。科室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操作流程规范,参加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成绩均合格。开展检验项目300多种,其特色检验项目:① 女性内分泌激素检测:运用国际上最先进的化学发光检验技术进行检测,结果准确、快速,有力配合了我院妇产科、保健部和生殖中心对围绝经期、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不孕等疾病的诊治和专业发展;② 宫颈癌筛查:运用国际上领先的脱落细胞TCT和 HPV-HC2 DNA检测技术,可及早发现宫颈癌前病变和宫颈癌;③产前诊断羊水细胞全自动染色体分析和荧光原位杂交(FISH):采用FDA认证的美国AI全自动核型分析系统和FISH分析软件,诊断胎儿21-三体综合征等染色体异常的遗传疾病;④ 细菌学诊断:采用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全自动血培养仪、细菌鉴定和药敏仪进行微生物临床标本的检验,血培养仪具有24小时连续监测功能,能在48小时内检测出90%阳性标本,可有效降低假阳性和假阴性率,有效地配合了临床各科的细菌学诊断和院内感染的控制;⑤ 微量元素和骨碱酶的检测:均采用末梢微量血,结果准确、快速,对儿童体格发育(身高、体重)和神经心理发育(智力、心理、行为)的评价有重要意义;⑥流式细胞仪术检测:采用最先进的美国BD流式细胞仪检测细胞表面标记,诊断细胞免疫病、血液病、强直性脊柱炎等;⑦ 精液形态学和精浆生化分析:采用WHO推荐的改良巴氏染色分析方法,严格区分精子形态,并对异常者进行精浆生化分析,为临床评价精液质量和寻找男性不育病因提供重要依据。检验科是河南省首批检验专业硕士点和唯一博士点,经过多年的学科建设,坚持自主培养、适当引进的原则,已逐步形成了一支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中、青年教师队伍,现有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9人(含兼职5人)。近年来,在学术带头人张展教授的带领下已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科技厅重大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20余项;获省科技进步奖4项,其他科技成果奖8项,国家发明专利2项;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SCI收录期刊论文3篇;出版专著及教材10余部,参编专著多部;共培养硕士研究生20余名,博士研究生2名;目前带教硕士研究生10名,博士研究生2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检验科已成为我省临床检验诊断学领域的科研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之一,并为临床其他学科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支持。现有先进设备:全自动遗传分析工作站、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流式细胞仪、荧光定量PCR仪、梯度PCR仪、HPV DNA 检测仪、基因芯片肿瘤标志物检测仪、超低温冰箱、显微图像分析仪、凝胶成像分析系统、荧光显微镜、垂直和水平电泳仪、DNARNA氨基酸测定仪等。检验科将坚持以临床和病人的需要为发展导向,建立并保持符合ISO15189:2003和CNAL AC/2003的国家实验室质量体系,不断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为病人和临床医师提供科学、准确、客观、及时的检测报告和其它服务。以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为科研发展的主要目的,以最具专科特色的女性生殖内分泌的实验研究、宫颈癌的筛查为重点,带动学科的全面提升,为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国内一流的临床诊断实验室而努力。

通许做核酸检测在哪?

河南省可做核酸检测机构名单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东院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分子生物学实验室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分子病理科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郑州海关口岸门诊部)河南省生殖健康科学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省立医院河南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心实验室河南省传染病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医院中心实验室郑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儿童医院郑州儿童医院(新区)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巩义市人民医院新郑市公立人民医院新密市妇幼保健院新密市中医院中牟县人民医院中牟县中医院中牟县妇幼保健院荥阳市人民医院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中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第二实验室)郑州申友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美康盛德医学检验所郑州华之源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凯普医学检验所郑州海普医学检验所郑州千麦贝康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祺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郑州迪安图医学检验所郑州华沃医学检验所郑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郑州寰基医学检验所郑州美联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郑州爱微迪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博睿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郑州协力润华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中科亿霖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郑州颐和医院郑州瑞祥医院郑州赛生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郑市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十六人民医院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开封市人民医院开封市中心医院精准实验室开封市中医院开封市妇产医院开封市传染病医院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尉氏县人民医院兰考县中心医院尉氏县中心医院开封市祥符区第二人民医院开封市祥符区中医院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尉氏县妇幼保健院开封肿瘤医院杞县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二中医院开封市陇海医院通许县中心医院开封市儿童医院开封市妇幼保健院通许县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开元院区)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洛阳市中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遗传实验室洛阳新区人民医院嵩县人民医院偃师市人民医院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医院伊川县妇幼保健院孟津县中医院偃师市中医院宜阳县中医院汝阳县人民医院伊川县人民医院宜阳县人民医院新安县人民医院洛宁县人民医院孟津县人民医院栾川县人民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骨科医院)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嵩县中医院洛阳仁大医院新安县中医院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遗传科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新乡凤泉区人民医院封丘县人民医院辉县市人民医院获嘉县人民医院卫辉市人民医院新乡县人民医院延津县人民医院原阳县人民医院长垣市人民医院河南宏力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传染病医院(漯河市第七人民医院)漯河医专第二附属医院临颍县人民医院临颍县中医院临颍县妇幼保健院舞阳县人民医院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漯河爱微迪医学检验实验室安阳市人民医院(新址)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口腔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安阳市灯塔医院安阳县人民医院安阳县中医院滑县人民医院滑县中心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汤阴县人民医院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安阳市中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新里程安钢总医院安阳市结核病防治所周口市第五人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综合实验室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周口市人民医院周口永善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儿童医院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项城市中医院淮阳县人民医院沈丘县人民医院郸城县人民医院郸城县妇幼保健院鹿邑县人民医院扶沟县人民医院太康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西华县中医院西华县人民医院周口协和骨科医院鹿邑真源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卢氏县人民医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灵宝市妇幼保健院渑池县人民医院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义马市人民医院鹤壁市人民医院鹤壁市传染病医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浚县人民医院淇县人民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油田总医院方城县人民医院镇平县人民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医院)邓州市人民医院邓州市中心医院邓州市妇幼保健医院新野县人民医院西峡县人民医院南召县人民医院内乡县人民医院唐河县人民医院淅川县人民医院社旗县人民医院桐柏县中心医院南阳康圣环球医学检验所南阳瑞康祥跃医学检验实验室南阳南石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子传染病实验室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立医院夏邑县人民医院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柘城县人民医院虞城县人民医院宁陵县人民医院睢县人民医院睢县妇幼保健院睢县中医院民权县人民医院永城市人民医院永城市妇幼保健院永城市中心医院商丘市第五人民医院永城美康盛德医学检验所商丘美康盛德医学检验实验室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信阳市平桥区中医院固始县人民医院固始县中医院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光山县人民医院淮滨县人民医院潢川县人民医院罗山县人民医院商城县人民医院息县人民医院息县中心医院息县妇幼保健院新县人民医院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河南圣德医院河南信合医院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汝州人民医院舞钢市人民医院舞钢公司总医院叶县人民医院郏县人民医院郏县中医院郏县妇幼保健院鲁山县人民医院鲁山县中医院宝丰县人民医院宝丰县妇幼保健院汝州市骨科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濮阳市中医医院濮阳市妇幼保健院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濮阳县人民医院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范县中医院濮阳惠民医院清丰第一医院清丰县中医院台前县人民医院范县人民医院南乐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区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医院泌阳县人民医院(方舱)平舆县人民医院汝南县人民医院上蔡县人民医院遂平县人民医院确山县人民医院西平县人民医院新蔡县人民医院正阳县人民医院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焦作市妇幼保健院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门诊大楼博爱县人民医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孟州市中医院沁阳市人民医院温县人民医院武陟县人民医院修武县人民医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武陟济民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许昌市立医院许昌市妇幼保健院精准医学中心实验室禹州市人民医院禹州市中医院鄢陵县人民医院鄢陵县中医院长葛市人民医院襄城县人民医院许昌市中心医院鄢陵县中心医院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博奥润康医学检验实验室(第一)济源市人民医院济源市中医院

郑州生育定点医院名单

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三类医院(7家):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二类医院(17家):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郑州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黄河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一类医院(11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医院 上街区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长兴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郑州大桥医院) 郑州紫荆医院 郑州市康复医院(原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新世纪女子医院 郑州现代妇科医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2021-08-16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池慧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原始文件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池慧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郑州市康复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章锁,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文,男,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慧彦,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刘俊鹏,男,系池慧彦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池慧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决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不服金额104729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综合鉴定人出庭情况及被告质证意见,简单依据鉴定意见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存在“以鉴代判”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上诉人过错有两点:一是被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和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时对患者甲状腺素低下未予重视,术前准备、评估不足;二是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后出现癫痫发作、脑水肿加重、颅内高压表现,被告外科会诊及手术不及时。关于第一点问题,经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当庭回复,甲状腺素低下不是手术的禁忌症,并不影响手术的进行。所以,鉴定书中的第一点过错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实际实施的治疗方案,不会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关于第二点手术不及时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认定也不符合医疗临床规范。手术前的准备时间是客观必须的,被告方5个小时的手术准备时间并未超过外科手术医疗规范,庭审中鉴定人也未进行正面回答。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且该意见仅为建议,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鉴定人出庭意见、被告质辩意见、医疗规范等因素径行引用“原因力大小为同等”的鉴定意见判定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以鉴代判,请二审法院给予纠正。二、一审法院按照2人护理计算原告护理费的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告池慧彦住院期间,医嘱为留陪一人,护理人员应按1人计算。出院后病情稳定,一人专职护理已足以满足其护理需要。且根据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池慧彦案件回复函》意见:如异议者能提供“同类案例”、“大多数”等描述的证据,法院可根据案情酌情判决。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提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决,与被上诉人相同或更严重的病情生效判决均是仅按1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无论是参照鉴定意见、同类判例,还是根据原告的实际病情,均应当确定为1人护理,一审法院判定2人护理明显依据不足。三、一审法院对于未核实是否实际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直接判决该部分费用,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并未核实被告目前实际使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及购买票据,直接依据鉴定意见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理由不足。鉴定意见仅为建议,比如“护理床”等辅助器具原告鉴定时并未申请该项目,实践中也并非家庭护理中必须使用。如原告未实际购买相应的辅助器具,则不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应计算列入本次赔偿范围。四、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曾为其垫付医疗费27500元,该部分应当从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综上,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池慧彦辩称,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一审认定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医疗费认定准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理由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且没有证据支持,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池慧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215,850.22元、误工费105,919.53元、定残前护理费145,580.75元、定残后护理费1,874,320元、营养费1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元、交通住宿费5,500元、伤残赔偿金615,617.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6,277.8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5,340元、病历复印费400元,共计4,099,205.77元的55%的责任即2,254,563.17元;2、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3、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20,500元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状腺癌术后8月余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经手术、转科、会诊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诊断显示:1、癫痫,2、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后,3、认知障碍,4、运动功能障碍,5、右侧额颞顶枕去骨瓣减压术后,6、甲状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疗术后,7、甲状腺功能减退症,8、高泌乳素雪症、药源性可能。其出院医嘱显示:1、院外继续用药、神经内科、内分泌、眼科随诊。2、继续康复治疗。3、不适随诊。期间除除医保报销外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显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住院个人支付医疗费1,664.91元,被告对此持有异议,原告未提交相关病历,原审法院无法认定该费用是否与被告诊疗行为有关,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定)。 2.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为1,317元。 3.本案审理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对池慧彦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池慧彦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池慧彦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元。 4.本案审理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池慧彦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时间及人数、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显示:1、被鉴定人池慧彦四肢肢体肌力障碍评为二级伤残;2、被鉴定人池慧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建议二人护理;3、被鉴定人池慧彦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检查费1,414.8元。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该鉴定机关复函对被告异议进行了回复,其回复显示:“对被告提出的被鉴定人身高162CM,体重45KG,按照一人护理可以满足其基本需求,且参照同类案例,一人护理为大多数的说法,我中心认为不能仅从鉴定人身高、体重作出一人护理的建议,被鉴定人池慧彦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随时需要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日常生活,考虑到护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我中心建议为二人护理。如异议者能提供同类案件、大多数等描述的证据,法官可根据案情酌定判决”。 5.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每日所需尿不湿、尿垫、尿裤的费用及轮椅、防褥疮床垫、防褥疮座垫、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车、空气压按摩仪、脚踝支具等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池慧彦上述伤残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脑功能障碍、癫痫,身体状况一般,鉴于被鉴定人的身体一切状况,需配置辅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参照2009年12月2日《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如下:头颈胸矫形器(每个价格2,800元,使用寿命二年,每二年更换一个)、动态型掌指矫形器(每只价格1,500元,使用寿命二年,每二年更换一只)、高靠背轮椅(每辆价格1,600元,使用寿命四年,每四年更换一辆,另需支付维修费用占总费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矫形器(每只价格700元,使用寿命二年,每二年更换一次)、防褥疮床垫(每个价格3,000元,使用寿命三年,每三年更换一个)、防褥疮坐(靠)垫(每个价格900元,使用寿命二年,每二年更换一次)、护理床(每个价格2,600元,使用寿命四年,每四年更换一次)、尿不湿(每片价格3元,每天更换六片)、一次性尿垫(每片价格2元,每天更换六片)。该鉴定意见以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人均预期年龄77.3周岁计算出池慧彦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共计785,34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6.原告当庭陈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务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刘奕铭(身份证号),刘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刘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池慧彦因脑血管畸形及甲状腺癌在在被告处治疗。住院后治疗期间,被告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彦身体损伤二级伤残;池慧彦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池慧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建议二人护理;原告需要残疾器具辅助,事实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其医疗过错所致各项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被告过错程度,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0%的请求,对其过高请求不予支持。池慧彦因被告医疗过错所致各项损失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标准计算为(结合原告身体状况及残疾器具使用更换情况,原审法院对残疾后护理及残疾器具辅助费用费用自定残之日起暂支持6年,后续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医疗费212,77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计算255天),营养费11,250元(以每天30元,参照鉴定意见,计算375天),护理费707,620元(参照鉴定意见,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46,858元/年计算,原审法院支持2人护理,住院期间至定残前护理费为566天为145,324元,参照鉴定意见,定残后护理费暂计算6年为562,296元),误工费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46,858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566天),伤残赔偿金615,617.46元(原告请求符合相关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21971.57/年计算,刘欣彤其余3年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21971.57/年的90%的1/2计算,刘奕铭其余6年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21971.57/年的90%的1/2计算)交通费1,31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残疾器具票据。结合原告病情,参照鉴定意见,根据残疾器具更换周期,原审法院暂支持其6年内(含6年)相关费用:头颈胸矫形器暂支持(按照每个价格2,800元,使用寿命二年,支持更换2次为8,400元)、动态型掌指矫形器(按照每只价格1,500元,使用寿命二年,支持更换2次为4,500元)、高靠背轮椅(每辆价格1,600元,使用寿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维修费20%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矫形器(每只价格700元,使用寿命二年,支持更换2次为2,100元)、防褥疮床垫(每个价格3,000元,使用寿命三年,支持更换1次为6,000元)、防褥疮坐(靠)垫(每个价格900元,使用寿命二年,支持更换2次为2,700元)、护理床(每个价格2,600元,使用寿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湿(每片价格3元,每天更换六片,暂支持6年使用量为39,420元)、一次性尿垫(每片价格2元,每天更换六片,暂支持6年使用量为26,280元),鉴定及检查费21,914.8元,上述费用共计2,014,579.22元,由被告赔偿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损失,原审法院支持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1,047,290元。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标准过高,原审法院对其过高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病历复印费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医疗费用经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依法甄别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称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与事实不符;被告主张原告为一人护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多数案件均认定一人护理的事实,其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慧彦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抚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47,290元;二、驳回原告池慧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1元,由原告负担14,419元,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11,3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交与法院。(原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300元,下余应承担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交了证据并申请该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周某某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池慧彦垫付医疗费27500元,已经退还17500元,剩余1万元,池慧彦同意扣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关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且均系法院依法委托,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虽然不服鉴定意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池慧彦的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 关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池慧彦垫付医疗费1万元的问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慧彦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抚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37,290元; 三、驳回池慧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1元,由池慧彦负担14,419元,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11,3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交与法院。(池慧彦负担部分,池慧彦已预交300元,下余应承担部分14,119元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6元,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斌审判员张建军审判员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靖书记员宋兵

郑大三附院的位置在哪里?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暨河南省妇幼保健院位于郑州市康复前街7号,是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培训和指导六位一体的河南唯一一家省级妇产儿童专科医院,医院交通便利,环境幽雅。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定的中国大陆七大培训基地之一。

河南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地址

您想问的是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地址吗?郑州市金水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河南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63号。河南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始建于1984年,2014年8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2020年被河南省卫健委批准增加河南省针灸推拿医院名称。

泌尿疾病热门资讯

INFORMATIONS

郑州治疗男科医院专为男性健康

DESIGNED FOR MEN'S HEALTH